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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区别对待 有保有压的科学发展原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6-06 浏览:0
导读: 中国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明确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同时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

中国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明确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同时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通知还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通知》从十个方面对有关信贷监管规定和要求做出适当调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保增长,防风险”的原则,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国经济稳健发展。

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二是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四是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五是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六是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七是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八是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九是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十是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

针对鼓励实施贷款重组,有业内专家表示,这或将对贷款展期期限有所突破,商业银行将会更加科学合理地确立贷款品种和期限。按照现行《贷款通则》,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具体措施,以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经济支持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审慎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切实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满足合理资金需求,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他强调,监管政策调整并不意味着对信贷风险监管的放松,而是希望通过更加科学的监管,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下自我识别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切实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科学发展原则,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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