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 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发出公告,公布竞投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的规则等),接受咨询。
第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程序评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竞投人应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招标,可选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在竞投期内实际交付地价款最多者。
第十二条 土地招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土地管理部门于截标之日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采用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项规定的中标条件的,应同时公告标价或出让底价、付款方式;
投标者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项为中标条件的,应经评标小组评定后决标;
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
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地价总额10%的定金;
中标人按规定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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