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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共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6-17 浏览:0
导读: 经适房困局像一盘看似无解的珍珑棋局,可是作为政府的一种住房福利保障,它存在的各种问题,也说明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和现实监管中或有渎职腐败行为。经适房建设只有以公益为第一原则,而非首先想着自己能从中获益多

经适房困局像一盘看似无解的珍珑棋局,可是作为政府的一种住房福利保障,它存在的各种问题,也说明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和现实监管中或有渎职腐败行为。经适房建设只有以公益为第一原则,而非首先想着自己能从中获益多少,腐败频发的经适房顽疾才有根治的希望。

在一房难求、多数人为了房子憋屈一辈子的情况下谈购房,注定不讨好。哪怕位于保障房序列的经济适用房,也不例外。不过,昨天一条相关新闻,仍很抢眼。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透露,中国已着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说这个内部讨论稿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住户共同拥有经适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安装费用比例确定。“经适房产权共有”,被媒体从这个尚未成形的《住房保障法》中攫取并放大,引来舆论异乎寻常的关注。

或是因这次“产权共有”出现在清华教授口中的全国《住房保障法》里,所以人们兴趣更浓厚一些。但老实说,该提法却非起草组专家的首创。他们可能借鉴了去年曾名噪一时的“淮安模式”。所谓淮安模式是指,地方政府出资帮低收入家庭购买经适房、并与购房者共享产权。个人与政府的产权比例为7∶3或5∶5。购房者可在5年内按原供应价,或5年后按市场评估现价“赎买”政府那部分产权。

这就是苏北淮安模式的全部要旨。由于现在新闻披露的信息,还不足以让我们窥见这个内部讨论稿的《住房保障法》全貌,所以它规定政府和住户各占多少产权比例,也就不得而知了。我们只好还以淮安模式为例,对比说明。

当年采用产权共享创新的淮安模式,曾被寄予厚望。从理论上说,这对解开已陷入僵局的经适房困局,至少是个积极的尝试。因为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一直属于“中央请客,地方埋单”,地方政府无“利”可图,难免缺少积极性。而产权共享后,经适房建设不再只是“包袱”,住户赎买产权时政府也有收益。经适房建设就由此前的“单轮驱动”变为“双轮驱动”,怎么看都是一桩好事。

而且,这次讨论稿里也将产权共有视为“压缩投机牟利空间”的一招好棋。专家组或认为政府占有部分产权,5年后即使上市交易,这部分产权获益也能尽归政府。购房者投机利润锐减,应该能有力打击骗购等投机行为。这倒是点到了经适房腐败饱受诟病、存废之争经年不息的死穴。但实效如何,还有待观察。

有观点认为,经适房极易滋生腐败,所以全盘否定它存在的必要性,这就未免有些片面而武断。还有人认为,保留产权上市交易是投机牟利的根源,所以建议取消经适房产权禁止交易,其理由也未必合理。

经适房困局像一盘看似无解的珍珑棋局,可是作为政府的一种住房福利保障,它存在的各种问题,也说明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和现实监管中或有渎职腐败行为。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任何一项政策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出了问题,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了事,而应辨证施治,查漏补缺。只要公权力运行始终秉持着保障民生福祉的原则,在实践中修复漏洞并没想象中那么难。

武汉经适房6连号等极端事件,说明经适房领域各种隐性腐败到了多么猖狂的地步,甚至有着潜规则日益显化和固化的趋势。它所涉公职部门有无渎职违法行为,所涉权力有无链条式溃烂,不难想象。这也是我们为何对产权共有“压缩投机空间”,仍然不敢太乐观的原因。

“共有产权”本质上等于明确了政府在经适房上获利的合法性。在此之前尚有6连号等恶劣事件发生,那么在现实没有大的改观时,我们能指望获得合法谋利权的政府部门,反而比之前更能严格要求自己吗

所以,解决经适房困局当视为政府公共责任问题。经适房建设只有以公益为第一原则,而非首先想着自己能从中获益多少,腐败频发的经适房顽疾才有根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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