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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且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6-21 浏览:0
导读:2005年3月底,我被某公司聘用,上班后,该公司人事经理说,本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老员工告诉我,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05年3月底,我被某公司聘用,上班后,该公司人事经理说,本公司规定对新招聘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老员工告诉我,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请问:公司规定试用期满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合法吗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对吗

一、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试用期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试用期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限制。

三、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责任和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讲,保障自身利益最根本的前提是首先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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