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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6-23 浏览:0
导读: 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的条件 对床上用品套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注册商标,使用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外,就床上用品套件本身,经营者通常将其开发设计的具有独创性的花型图案,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向版权行

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的条件

对床上用品套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注册商标,使用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外,就床上用品套件本身,经营者通常将其开发设计的具有独创性的花型图案,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版权登记,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起即享有著作权,可使用著作权保护床品的花型设计。同时,床上用品套件是一种工业产品,亦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推动家纺市场的良性竞争。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更明确规定,“所谓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床上用品套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第一,各自独立的产品应属于“同一类别”,应基本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的分类标准,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典型成套产品“餐具套件”,由盘、碗、杯、碟等组成,属于07-01小类;而“床上用品套件”由被套、枕套、床单等组成,属于06-13小类。

第二,各产品习惯上应“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且设计构思和设计风格应当保持一致,要做到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统一。

同时出售是指通常在市场上成套出售;同时使用是指在使用其中一件产品时,会产生使用联想,从而想到另一件或其他几件产品的存在,但不是要求在同一时刻必须同时使用成套产品中的所有产品。

床上用品套件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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