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08 浏览:0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第43号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按照《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由赡养人垫付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第43号关于被赡养人因损害行为引起他人经济损失,本人无经济收入的能否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赡养人垫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意见》第161条第二款是对年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民事主体侵权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已分家独自生活的被赡养人致人损害时,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赡养人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不应列为诉讼当事人,至于赡养人自愿为被赡养人支付赔偿费用,可由他们自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宜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者判决。

相关阅读:
妻子有外遇丈夫获精神赔偿
医疗事故可获精神赔偿
不能再怀孕的精神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建筑事故赔偿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