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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况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09 浏览:0
导读: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都是以申请日来划分的,但是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尽管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了,但并不丧失新颖性,即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都是以申请日来划分的,但是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尽管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了,但并不丧失新颖性,即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发明创造内 容,包括他人没有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以及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 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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