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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鉴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11 浏览:0
导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召开程序】医疗过失鉴定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是: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下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鉴定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召开程序】医疗过失鉴定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是: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下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鉴定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并主持。由此引发老百姓所谓“老子鉴定儿子”、“暗箱操作”等议论,并认为司法鉴定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鉴定。而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谁的效力高于谁。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事故鉴定,这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威信和地位。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公众更多议论的话题,诉讼到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的医疗法律案件日趋增多,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结果能否公正,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而医疗过失鉴定的公正,直接影响医疗赔偿案件审理的公正。

在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中,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我国的法官往往不是同时具有医疗知识和法学知识学历的专业法官,如何准确判定医患双方是否有过错,是摆在审理此类案件法官面前的难题。在现行的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采用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结论是否公正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而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均存在一些问题。

二、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大部分鉴定是公正客观的,但也有少部分受到行政干扰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例如常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医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混淆在一起,把医疗工作中的过错与医院管理上应汲取的教训混为一谈,由此导致一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不公正、不客观。

三、某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局限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分为县、市、省三级。由于医学技术发展不平衡,某些地区不能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常聘请大城市的医疗专家去做,而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很多不熟悉该项新技术、新手术,因而无法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是:

一、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二、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无法胜任医疗过失的鉴定。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法医由于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因此其作出的医疗过失鉴定,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其公正性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

三、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法院审理 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笔者认为医疗过失鉴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应建立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每个省、市设立医院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与法院派遣的法医共同参加鉴定,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理性。

二是医疗过失鉴定会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或学术团体,脱离卫生行政部门。每次鉴定由法院委托,法院法官主持,鉴定委员会秘书协同做文秘及辅助工作。

三是鉴定内容应包括: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患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 相关的合理费用。

这样的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将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能够为判案法官提供依据,也能够平息医患双方不平衡的心态,有利于医疗赔偿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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