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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金融债权风险的防范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27 浏览:0
导读: 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金融债权风险的防范对策 加强内控机制,适时委托专业律师开展贷前调查 目前,所有的商业银行在放贷时均施行贷款“三查”制度。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银行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

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金融债权风险的防范对策

加强内控机制,适时委托专业律师开展贷前调查

目前,所有的商业银行在放贷时均施行贷款“三查”制度。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银行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其中贷前调查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首要防线,是内部控制贷款风险的安全闸门。

实践中,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均由具体经办的信贷人员负责进行贷前调查。但是,信贷人员因受专业能力以及调查权限等的限制,其所获取的信息可能是局部和片面的,有些甚至可能是借款人故意提供的虚假信息。有时信贷人员为了个人的业绩提成等私利,可能会纵容甚至串通借款人提供虚假贷前调查报告。

改变银行现有贷前调查运作模式,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专项贷前全面尽职调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缺陷。首先,专业律师与具体某笔贷款的成交与否并无必然的直接利益牵连,其调查结果更具有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其次,专业律师比银行客户经理具有更强的专业调查经验和技巧。比如,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之上是否存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款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和《破产法》中规定的优先于银行担保债权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等权利限制情形的摸底排查工作,显然专业律师做起来更具有调查优势。再次,委托专业律师开展贷前调查虽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律师费用,但若能由此而在最大程度范围内降低金融债权风险,这要比不良贷款发生后通过诉讼清收产生的费用成本小的多。

辨证对待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产品创新的本质在于突破和规避现有的金融制度,针对交易和市场上出现的金融问题,通过对金融风险进行分解,重组和定价,创造性地开发和设计出满足市场要求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本身就是金融风险的度量、管理和控制过程。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在全球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一直是一个很时髦的话题,从事金融创新的人员也是让人羡慕和嫉妒的群体。可是金融危机爆发后,以美国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产品创新却成了过街老鼠。

但是,危机中也蕴含着机遇的因素。尽管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金融创新产品市场面临巨大的压力,并暴露出在市场环境、市场管理、法律制度规范等诸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不过,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促使金融产品创新真实的建立在注重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通过监管的手段去限制金融创新的投机性,通过制定规则来防止它的消极作用,而不是限制金融创新的发展。我们不应回避金融产品创新,而是大力发展和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因为通过各种金融产品创新工具的应用,既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更可以适时借助金融工具的对冲作用,减少金融债权风险。

修正完善贷款责任人追究机制

贯彻实施贷款责任人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有效运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信贷资产业务优质、高效、安全的快速增长,进而增强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力。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缺乏清晰的权力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特别是在贷款出现问题时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度。在目前的信贷审核委员会制下的集体决策机制,事实上已成为银行推诿信贷风险责任的托辞。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很难去追究某个具体人员的责任;面对所谓信贷委员会的集体负责制,人人负责的同时又人人不负责,使得责任的追究无从着手。

首先,应构建包括激励机制在内的全方位贷款责任目标体系。不能只关注贷款安全性目标,而忽视贷款的增值性目标和发展性目标,否则将造成制度上的功能两难选择。其次,建立严格、公正、长效的信贷投放风险责任追究制及其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明确贷前调查、复查、初审、复审、会审等岗位人员及分管信贷的高管在贷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再次,应合理、全面、细致划分贷款责任。不只是违法违规要承担责任,应作为而不作为的银行高管等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不能只将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彻底解决集体审批发放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集体有责任时,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只要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即应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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