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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跑了媒人打的借条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29 浏览:0
导读: 【案情】王某为残疾人,年过三十尚未成家,听同乡陈某有办法在帮人找老婆后。王某便随陈某到贵州相中一女子霍某,双方约定彩礼2万元,其中1万元由王某家人先行汇入贵州媒人熊某的银行账户,余款待霍某回家后再付。王

【案情】

王某为残疾人,年过三十尚未成家,听同乡陈某有办法在帮人找老婆后。王某便随陈某到贵州相中一女子霍某,双方约定彩礼2万元,其中1万元由王某家人先行汇入贵州媒人熊某的银行账户,余款待霍某回家后再付。王某返乡后如约将1万元交给女方亲人,几天后,霍某突然消失。王某遍寻未果,遂向公安控告陈某伙同他人诈骗其钱财,数日后陈某被释放。释放后,陈某在王某拟好的一张借款金额为18000元的借条上签字,王某欲持此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媒人陈某偿还借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应返还借款。陈某主张被胁迫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无其它相关证据证实。被告陈某给原告王某出具借条,王某提供借款给陈某,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王某与陈某的民间借贷关系自陈某出具借条时生效。陈某应依法返还王某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请。陈某虽未提供被胁迫的相关证据,但陈某因王某控告被关押却在释放后给王某补打借条的行为与日常经验不符。且借条仅仅是借贷款合同成立的证明,只是表明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要证明合同生效,同时须有实际提供借款行为发生的证据。王某不能举证有向陈某提供借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被骗婚损失不能以虚假借款的方式弥补。骗婚是指以为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侵害当事人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多发于农村,俗称“放飞鸽”。充当“飞鸽”的妇女,通常利用大龄青年求偶心切的特点,以给付父母或彩礼为名,骗取财物后伺机逃跑或者毁婚。这些妇女有被拐卖的也有自愿的,但无论是拐卖妇女还是诈骗,都是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时,受害人可以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王某的被骗婚损失可待熊某等人归案后通过公安追赃返还或在诉讼中另行主张,但不能以虚假借款的方式要求媒人返还。

其次,在陈某否认有借款事实的情况下,王某依法应对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被告否认有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并未向法庭提供给付借款的相关证据加以证实,仅凭原告自述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再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借款的交付为合同生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诺成性合同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并生效;而实践性合同,在合同成立后还需要发生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仅仅是借贷款合同成立的证明,只是表明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要证明合同生效,同时须有实际提供借款行为发生的证据。

综上,结合本案,王某并无证据证实已将18000元现金交付给陈某,该借条不具有支持王某要陈某返还借款请求的法律效力。故王某主张陈某借款18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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