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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拆迁引发惊动省、地、县三级政府的土地权属行政裁决案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7-31 浏览:0
导读:拆迁引发惊动省、地、县三级政府的权属行政裁决复议案圆满解决 引言: 位于南康市金鸡镇牛屎垅105国道与康信路交汇路的南康路福国际服装城项目,占地面积达60亩,总高达2400万元,属于南康市2001年的重点建设工程之
拆迁引发惊动省、地、县三级政府的权属行政裁决复议案圆满解决



引言:

位于南康市金鸡镇牛屎垅105国道与康信路交汇路的南康路福国际服装城项目,占地面积达60亩,总高达2400万元,属于南康市2001年的重点建设工程之一。然而,就是因为这个项目的开发建设问题,2006年7月13日该市居民李某将南康市人民政府告上了赣州市人民政府。李某在上要求,赣州市人民政府对南康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裁决决定书予以撤销,以洗涮其蒙受的冤屈。由此,一场惊动省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南康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赣州路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五方的土地权属行政裁决复议案拉开了帷幕……



一纸决定书,房屋超红线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赣州路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相邻产生争议,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部门受理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于2006年1月16日进行了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须依法进行裁决。

申请人述称,其开发建设的南康路福国际服装城东侧与被申请人住房相邻,为明确地界,便于管理,按照红线,申请人在距红1.75米的位置设置了挡土墙,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阻止,超出申请人挡土墙位置建房,占用了申请人红线内1.75米宽的土地。

被申请人辩称,挡土墙是申请人自己砌的,两边定好位,且砌好3米后,被申请人房屋因拆迁补建才动工,界限相当清楚,根本不可能超过位置,其房屋施工时,申请人方的老板和主要工程管理人都在场,房屋建好半年多,申请人未向任何部门反映过。之后,申请人把与被申请人房屋相邻的已经硬化的消防通道打掉改做店面,以严重影响了被申请人的通风采光,被申请人向有关反映后,申请人才提出被申请人建房占了其宽为1.75米的土地。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开发建设的路福国际服装城的拆迁户,拆迁面积为243平方米,已安置一套157。5平方米的土地。2002年初,被申请人未经国土和主管机关批准,在其已建主房后面位置又增建房屋三间,面积64。1平方米,2002年7月建好三层主体结构,目前已完成全部建筑(4层半)并已入住。200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对增建房屋提出建房补批申请,补批申请已经原金鸡镇政府审核盖章,但未经市政府批准。2003年,申请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服装城东北侧增建店面,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建房会影响其后面所建三间房屋的通风采光,不同意申请人见第二层,申请人则提出,被申请人所增建的房屋已经占用申请人1。75米宽的土地位置,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纠纷发生后,市国土局于2003年8月20日向申请人下达了暂停施工通知书。目前,申请人服装城东北侧增建的店面除与被申请人相邻三间因发生纠纷而未建第二层外,其余店面均已经建好了第二层。

为确定服装城用地红线实地界线,市国土局委托赣州市土地勘察规划院根据服装城土地征用红线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纠纷进行了实地测量,测绘结果表明被申请人所建住宅占用了申请人服装城用地红线面积为26.97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服装城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依法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用地红线图界址内的宗地应确定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局《确定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被申请人所建住宅超出红线图面积26.97平方米的土地,其使用权归申请人赣州路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不服决定申请复议,引来各方观点不一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李某,对南康市政府的这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表示不能接受。于是,李某通过上网查询“赣州律师”,找到了江西南芳朱烈桂、张睿律师,希望两位律师能够帮助其进行这场行政复议官司。两位律师的主攻专业之一是行政执法,为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两位律师排除政府的压力,不畏黑恶势力的威胁,毅然决定代理此起行政复议案。

两位代理律师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全面详尽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南康人等。

被申请人:南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06年7月13日作出的康府处字[2006]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市政府撤销南康市人民政府康府处字[2006]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2、请求市政府将本案中的争议土地26.97平方米确权归申请人享有使用权。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康府处字[2006]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测量,但只是委托赣州市土地勘测规划院进行实地测量,并没有在实地测量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康府处字[2006]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康府处字[2006]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作出的康府处字[2006]4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为确定服装城用地红线实地界址,由南康市国土资源就局委托赣州市土地勘测规划院根据服装城土地征用红线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申请人赣州路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李某土地纠纷进行了实地测量,测绘结果表明被申请人李某所建的住宅占用了申请人服装城用地红线面积26.97平方米”。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赣州路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服装城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红线图界址内的宗地应确定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共计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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