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兵团建设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理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和地方利益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四条 地、州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为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活动提供完善的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地专业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范围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条件采取下列方式:
竞争性招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加数量限制,有意投标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有限竞争性招标。招标单位邀请5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
议标。招标单位邀请2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投标协商谈判。
竞争性招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议标,可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七条 下列建筑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
勘察设计
1、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二级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和改、扩建工程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
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建筑的设计;
3、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4、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5、符合本条1至4项规定的30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下列项目:
1、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新建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
3、估价2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本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凡属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议标:
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受专利保护的;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或者报名的投标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属于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招标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设计、施工单位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项目,依法采取国际惯例招标发包,也可按本办法招标发包。
第十条 工程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中型专业建筑工程,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并完成勘察设计。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进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规避招标,将建筑工程项目化大为小。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的设计;
一级以上公共建筑、16层以上高层住宅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设计;
自治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部门、各地区及其所属单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