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丧失】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解除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法条中对于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是采取保护态度的,即如果企业中存在这类员工,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劳动者本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的条款加以规定。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普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进行,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待遇、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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