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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07 浏览:0
导读: 案情:段宏飞是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几年前,他与别人合伙在洛阳开办了一家修理门市部。小伙子吃苦耐劳,为人随和,他用自己的劳动赡养年迈多病的父母。此期间,他结识了一个叫张顺利的出租车司机。张顺利是洛阳某

案情:段宏飞是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几年前,他与别人合伙在洛阳开办了一家修理门市部。小伙子吃苦耐劳,为人随和,他用自己的劳动赡养年迈多病的父母。此期间,他结识了一个叫张顺利的出租车司机。张顺利是洛阳某厂的一名待岗职工。为挣钱贴补家用,2002年,他借钱买了一辆旧出租车从事出租车客运。要说生意还说得过去,可是车毕竟是旧车,大问题小毛病不断,在修车过程中,他认识了段宏飞。2003年元月份,张顺利的车在段宏飞的维修店进行了一次大修。张顺利一下拿不出全部的维修费,段宏飞感到二人都是老伙计了,相互都知根知底,就答应可以欠他1千元的修理费。由于二人的交情和债务关系,噩运在不知不觉中向他们袭来。

2003年2月19日晚上8时许,张顺利在洛阳火车站附近等候拉客人。这时,有两个人要去新安县,经过讨价还价,终于成行。乘客的目的地是距新安县县城2公里的某村。

之后,段宏飞也上了张顺利的出租车。红色夏利出租车行驶在茫茫夜色中。

可是到了新安县城北2公里以后,乘客说还未到目的地,要求继续往北行驶。这时两个乘客转眼变成穷凶极恶的歹徒。事后,张顺利在医院里向公安机关作了以下供述:

我刚刹住车,我听见后边那人对段宏飞说:“你们敢收我钱,把钱掏出来。”接着就听见打人的声音,我觉得遇见抢劫了,头也没敢扭,准备开车门跑,坐在前排那人拉住我,不让我跑。紧接着就听不到段的动静。之后,歹徒将我拉下车,对我拳打脚踢,开始搜身,坐在后排的那人在我背部、大腿各刺了一刀。而这时,段宏飞已经不行了。

听到儿子被害的消息,其父母犹如晴天霹雳。段家由此想到造成这种后果都是由于张顺利造成的。2003年9月29日,段的父母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张顺利起诉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判决:法院认为,2003年2月19日晚在被告张顺利送两位乘客去洛阳市新安县城关上阳前,曾作为主叫给被害人段宏飞打过电话,说明段宏飞陪同被告张顺利一同前往洛阳市新安县城关上阳送两位乘客,被告张顺利是同意的,当被害人段宏飞、被告张顺利被抢劫时,由于段宏飞的在场,使被告张顺利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在客观上受侵害的程度得以减轻,被告张顺利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上已实际得到受益。段宏飞的死亡给两原告造成老年丧子的巨大悲痛,使两原告精神上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虽然两原告的经济、精神损失应待破案后由侵害人进行赔偿,但作为受益人,被告张顺利应当在经济和精神上对两原告进行补偿,对两原告在生活上有所帮助,使两原告精神上得到安慰。两原告对被告张顺利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两原告之子段宏飞的死亡是属营运之外的意外事件,两原告对被告洛阳市公路联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张顺利一次性补偿被害人父母50000元人民币。

评说:该案在诸多人身损害赔偿案是比较典型和特殊的案例。从形成诉讼的脉络走向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及计算方法。其中,在这个因果关系的争议焦点中,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的损失,有不同的主张:

一是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都是受害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遭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被告只能从道义上予以资助原告,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是应张顺利之邀,为其安全才乘坐出租车的。受害人为保护被告人

的人身安全才被歹徒致死,也是为洛阳市公路联营公司的利益而死亡。张顺利与第二被告是“挂靠”关系,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被害人段宏飞、被告张顺利被抢劫时,由于段宏飞的在场,使被告张顺利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在客观上受侵害的程度得以减轻,被告张顺利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上已实际得到受益。作为受益人,被告张顺利应当在经济和精神上对两原告进行补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笔者还认为,被告张顺利向二原告赔偿的理由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被告答辩可以看出,被告张顺利叫段宏飞前往新安送人这一事实予以否认。从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张顺利手机使用情况来看,他曾作为主叫打电话给段。又因段的死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顺利让段一同去新安运送乘客。特别是在庭审中,被告张顺利在法庭上默认了这一事实。庭审与他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前后矛盾,被告张顺利不仅默认这一事实,还要承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的责任。被告张顺利对主动邀请段的说法前后矛盾,实质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从而推定张顺利主动要求段前往新安这一事实。那么,这就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对于段的死亡,也是被告张顺利所不愿发生的。所谓无过错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客观上造成违约,不管他主观上对违约是否有过错,都要依法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从这一法理上来说,被告张顺利应当承担段死亡的赔偿责任。

客观地说,造成张顺利违约责任是由歹徒造成的,该当由歹徒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且张顺利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凶手归案后,张顺利还有向凶手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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