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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中常见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08 浏览:0
导读: 1.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变址是否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人认为注册人对商标进行续展、变名、变址表明注册人仍有使用商标的意图,应维持其商标的有效性。但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表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是商标的使

1.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变址是否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人认为注册人对商标进行续展、变名、变址表明注册人仍有使用商标的意图,应维持其商标的有效性。但商标的续展、变名、变址仅表明商标的注册状态,不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2.使用过程中注册商标发生变化,是否还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一种观点认为使用在商品标签上的、包装容器上的或商品包装上的商标要和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保持一致,不得改变。我国《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其注册商标有被撤销的危险。因此,使用改变了的商标不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人提供的实际使用证据上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明显不一致的,不能视为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果以一种只改变商标的一些部分而不改变商标注册显著特点的形式,虽使用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不一样,但保留了原注册商标的主要特点,可视为使用。《德国商标法》第26条第2款和《丹麦商标法》第25条第2款就是这样规定的。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何界定何为实质性的变化对此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商标法》的做法。《日本商标法》规定:将注册商标稍作改动后使用被视为同一商标的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将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字体改动。如将铅体字改为书写体,楷书改为草书和行书,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大写改为小写。在呼叫及含义惟一对应的情况下,日文的平假名、片假名及英文三者之间可以相互使用,不属于违法使用。注册商标图形非主体部分略有变化。在呼叫及含义相同的情况下,平假名、片假名、汉字三者之间可以相互使用。有两种含义相同的文字构成的注册商标可分开使用,横写的汉字或平假名、片假名可以竖写。

3.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使用是否视为在中国内地的使用。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三个地区与中国内地实行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使用不能作为维持在中国内地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由于台湾还未回归,有关台湾的法律制度如何与大陆衔接还有待探讨。

4.对于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统计报表、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是否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笔者认为,商标必须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中使用才是有效的使用。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独立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企业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标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未与消费者发生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5.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时,应该将每个注册商标分开,各自独立,不得重叠在一起产生新的视觉效果,否则不视为使用多个注册商标。对于组合商标,对该组合商标其中的一部分单独进行使用,不能视为该组合商标的使用。

6.互联网正以如火如荼之势进入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网络上,形形色色的闪动着、跳跃着、变幻着的商标不断映入你的眼睛。伴随着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使用,给商标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关于在网上使用商标的认定,有人认为在互联网网页上作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是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也有人认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目前不宜将网上的广告和电子商务认为是商标的使用。由于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时间性、地域性尚难确定,因此网上的上述使用行为是否视为对商标的使用还需探讨。但这是互联网时代法律不可避免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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