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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工伤待遇常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13 浏览:0
导读: 【工伤待遇】广西省工伤待遇常识 职工进行工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待遇】广西省工伤待遇常识

职工进行工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同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有享受康复性治疗或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或因日常生活及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安装假肢、假眼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也可选择一次性待遇的支付方式

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所在省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五级、六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4个月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到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助标准为:

七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10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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