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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能否索取保险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14 浏览:0
导读: 【保险法】业务人能否索取保险费 中国的保险立法进程: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

【保险法】业务人能否索取保险费

中国的保险立法进程: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法律咨询:

甲——乙的妻子;丙的母亲

乙——甲的丈夫;丙的父亲

丙——甲乙的小孩,未成年

丁——乙的母亲

甲为丁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得到丁的同意,受益人是丙,保险费由甲支付。后来甲乙离婚,丙和乙共同生活,保费仍然由甲支付。再后来丁去世。

乙认为丙未成年,而他自己是丙的监护人,所以向保险公司要保费;

甲认为她自己也是丙的监护人,并且保费是她支付的,所以向保险公司要保费;

保险公司认为,丁去世时甲乙离婚,故丁与甲已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不成立,所以不予支付保费。

问:

乙是否有权索取保险费

甲是否有权索取保险费

保险公司的说法合法麽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说法不成立!人身保险不像商业保险,不存在保险利益因为保险标的人的死亡而流失! 甲有权索取保费,在受益人未成年时,由监护人领取,监护人不明确或是情况特殊,由投保人暂时领取

相关法律知识: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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