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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取保候审”的适宜性的个人观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14 浏览:0
导读: 【取保候审】“对醉驾取保候审”的适宜性的个人观点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然而即便是在全天查酒、全警查酒的高压下,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取保候审】“对醉驾取保候审”的适宜性的个人观点

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然而即便是在全天查酒、全警查酒的高压下,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是酒场上过不去面子关,还是心存侥幸为何仍有人胆敢冲击公共安全的底线

笔者通知大量调查了解到,逞强、方便、侥幸,乃是醉驾司机的“定心丸”。且醉驾司机一般都有以下的种种心态:

心态一:逞强好胜。“醉酒者一个典型的心态就是‘不服输’。很多醉酒者会表现得不知天高地厚,要表现得酒量比别人大。醉酒后开车也是为了表现自己喝酒后‘没事’,比别人强。”民警说。

心态二:图方便。不少被查获的酒驾司机都会这样为自己开脱:“我们家离得近,明天还要出门,喝这么点酒没事。”

心态三:侥幸,觉得自己不会出事。“很多人在饮酒后心理上会发生变化,对于危险的判断变得迟钝,或是盲目自信,总觉得自己不会出事。”交警告诉记者,很大一部分酒驾司机都是因为这种原因选择铤而走险。

心态四:面子作怪。传统的酒文化中,“喝好”“喝倒”才是“心诚”的表现,很多司机酒后驾车的原因或者是“朋友关系好,不喝不合适”,或者是“与上司、客户应酬,不得不喝”。

据全国交管部门统计,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因醉驾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据了大部份,“零容忍、高压线”一直是我们坚持的方针,严谨执行一直是我们交管部门的态度。

从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自今年“五一”小长假开始,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

目前对于醉驾司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正在有序进行,交警部门表示,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醉驾嫌疑人,警方一般采取的是取保候审。当事人有明确身份、工作、住址及担保人等的均可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后的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在收到警方传讯时要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办理取保后,嫌疑人若不来接受处理属于“弃保潜逃”,公安机关将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办理上网追逃,没收保证金。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亦有条件限制。担保人必须与案件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并在我市有固定住所和固定收入,且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担保人还应当履行包括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案等在内的一系列责任义务。除了朋友之外,配偶和家人只要符合担保人条件的,同样可以作为其担保人。

信利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办案实践,汇总了可以取保候审的11种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在押的。

11、 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醉驾虽已被明确为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刑法,但由于我国司法领域对于“醉驾入刑”还处于探索阶段,是否醉驾一律入刑判刑标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还没完全解决,最高法目前对“醉驾入刑”也未作出司法解释,全国各地对此还处于迷茫中,虽已有高晓松、李俊杰案已尘埃落定,但始终未有统一界定和标准。目前对于醉驾予以取保候审不仅有利于缓解监禁机关压力,也是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本意的。醉驾虽有其危害性,但与各种重大暴力案件相比较而言其危害性还是较小的,而且该种犯罪行为大部分在主观上并未有主观故意,对该等人予以取保候审既符合我国关于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刑法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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