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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如何应对巨灾风险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15 浏览:0
导读: 面对巨灾,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较为可行的做法。 “建立强制性的自然巨灾保险制度,以及一整套风险转移机制。”法国国家人寿的比肖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巨灾风险大大超出了传统保险的承保范畴,因此通常是由政府

面对巨灾,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较为可行的做法。

“建立强制性的自然巨灾保险制度,以及一整套风险转移机制。”法国国家人寿的比肖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巨灾风险大大超出了传统保险的承保范畴,因此通常是由政府支持或由政府直接参与的形式来形成本国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并提供巨灾保险。

成立政策性再保险公司

比肖普进一步表示,法国政府1982年就建立了强制性的自然巨灾保险制度,其思路是由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巨灾保险,而最后由政府支持成立一家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这种由政府最后保底的做法在法国运行得十分成功。

实际上,法国一些保险公司非常看好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前景,其中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已开始在国内着手这项业务。

“我们在一些国家做过一些试验,尽管公司有可能在农险或巨灾险上亏损,但这有利于建立客户的忠诚度,安盟在四川准备提供类似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要达到总体经营平衡,单做传统农险不行,必须互相调剂,才能让农民付得起保费,保险公司又不至于亏损。做生意有亏有赚,安盟可以承受局部亏损。”该公司总裁让·阿泽马先生如是判断。

经过三次实地考察后,让·阿泽马宣布,安盟保险在四川准备向农户提供“一揽子全面保障方案”,包括根据农民的保险需求,为农民提供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

但由一家保险公司在农险和巨灾险上与其他商业险“搞平衡”这只是权宜之计。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栾博士认为,目前保险业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

9·11事件之后,法国政府又进一步成立了一家专门应对恐怖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其赔付上限定为15亿欧元。对于农业险,比肖普介绍说,法国为此专门建立了农业巨灾基金,基金由政府拨款和农险保单附加税中累积而成。按照灾害发生的不同等级,政府设定发放基金的标准。该项基金在以后的灾害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政府救济费用由灾害损失额的30%降到了基金建立后的10%。此外,政府还会为灾区农民提供低息特别贷款。

保险商销售政府承保

法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多少带有些强制性的味道。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原总稽查师韦哲夫向记者介绍了美国采取自愿投保原则应对洪水灾害的做法。

1981年,美国联邦保险管理局与美国各大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利用这些公司的销售渠道在全国各地销售洪水保险。各家公司的销售收入在提取佣金后,全部交给美国联邦保险管理局来统一调度。这个计划开始时,联邦保险局入不敷出,不足的资金由财政划拨。4年以后联邦保险局实现了收支平衡,2002年联邦保险局洪水保险保费收入达到6300多亿美元,有400多万人投保了洪水保险。

据韦哲夫介绍,美国早期应对巨灾风险同样采取政府不介入的做法,但单靠商业保险公司根本无法应对巨灾风险,各家公司蒙受巨大亏损而纷纷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后来,美国各州设立了地震、飓风等再保险基金才勉强能应付局面。1981年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为美国解决巨灾风险开辟了先河,也为各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9·11之后,恐怖袭击形成了另一类的巨灾风险。美国政府再次扮演“救世主”的角色,财政每年最高划拨近900亿美元对保险公司提供保护。该法案规定,对恐怖袭击导致的500万美元以下的索赔,联邦政府不提供保护。对超过500万美元的理赔案,保险公

司在2003年将拿出前一年保费收入的7%先行赔付,2004年和2005年,这一比例分别提高到10%和15%。剩余的赔偿金,由政府承担90%,保险公司承担10%。不过法案同时规定,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在2003年里不能超过900亿美元,其后两年不得超过875亿和850亿美元。

向资本市场转嫁风险

众多外资保险专家认为,向资本市场转嫁风险堪称化解巨灾风险的“最后武器”也是最重要的“武器”。

来自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上世纪末,国际巨灾再保险一直处于不充足状态,集中表现为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非常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份额也很小。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业内人士将目光投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理论上,保险风险证券化并不仅限于巨灾风险,但巨灾风险承保能力的严重不足促使了这一领域的率先起步。

记者了解到,1994年以来,全球大约有涉及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的价值126.17亿美元基于保险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交易,其中近三分之二是涉及巨灾风险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

在具体的相关产品方面,中国人民大学郑虎博士向记者介绍,最早出现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是1984年日本发行的地震债券,目前,包括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应急资本、行业损失担保、债券连结期权、寿险债券、基准风险交易等10多种交易方式。其中,交易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是巨灾债券,其发行量占总发行量的32%。美国芝加哥交易所(CBOT)的巨灾债券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自1997年以来持续发展,市场余额从7.83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43.36亿美元,成为风险证券化最有发展潜力的产品。

郑虎告诉记者,除本地资本市场外,向本国以外的资本市场发行本国巨灾债券或将国外的巨灾风险转移到本国资本市场,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也已成为可能。2003年,一些美国保险公司就已开始在美国境外,例如日本、欧洲和台湾地区的巨灾发行巨灾债券。受到我国资本市场承接能力的限制,目前,在保险衍生品及证券化工具方面,我国的发展近乎为零,因此将本国的巨灾风险转移到海外资本市场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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