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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恶意”变更居住地应如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8-17 浏览:0
导读: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恶意”变更居住地应如何处理 当损害发生时,被扶养人并没有进行户籍登记,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将依常理应登记为农业户口的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为了上述目的,还有的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将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恶意”变更居住地应如何处理

当损害发生时,被扶养人并没有进行户籍登记,后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将依常理应登记为农业户口的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为了上述目的,还有的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将农业户口变更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对此,或许有人会说,这是典型的违反善良俗的行为,于情于理,均应全部否定。笔者认为,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应持相当谨慎之态度,不能一概而论。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一些县城为了扩大县城规模,采取多种鼓励措施吸引农村人口到县城就业、居住、读书,其中一项措施是鼓励农民购买城镇户口。不少农民因生活改善、计划生育及子女上学等原因,纷纷购买了城镇户口。

以笔者所在的县城看,前几年县城常住人口只有14万元左右。这几年通过“农转非”工作,人口骤增至18万。依据目前的法律与政策,户口与社会保障、教育及社员权等基本人权紧密相联,轻易否定户口登记所造成的后果恐怕要远远大于赔偿本身。既然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或限制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不得变动户籍,那么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合法。不过,这毕竟是一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理应为法律与道德所不能容。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倡导善良风俗的角度看,对上述情形可区别对待。对事故发生后落户的未成年被扶养人,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付生活费;但是,对成年的被扶养人擅自变更户口以获利的,可以居住期限未满两年的规定及违反善良风俗为由,拒绝适用城镇标准。这是因为小孩取得城镇户口后,将无法取得集体成员资格,但是,成年人“农转非”后,其作为集体成员的资格及收益并不受影响。

从上可知,依据被扶养人居住地消费标准确定生活费,对于维持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面临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两地分居、“农转非”等问题时,其缺陷亦不容忽视,这正好印证了一句话,“公正永远在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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