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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9-01 浏览:0
导读: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x,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0年1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杨x,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x,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0年1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杨x,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x,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0年1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x,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0年1月18日被逮捕。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x、杨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x、杨x共同在互联网上利用申请的免费主页空间,分别在商丘、武汉、安阳等信息港和国外的服务器上建立xxxxxx等色情网站六个,淫秽图片7200余幅、淫秽小说94篇、淫秽小电影二部,并利用上述色情网站为国外公司做广告。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共同犯罪,且情节严重。

被告人何x、杨x辩称:淫秽图片没有7200余幅。他们的辩护人均提出:刑法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无明文规定,不应按刑法处理;二被告人没有明显的牟利目的;认定淫秽图片7200余幅与事实不符;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x利用被告人杨x为其提供和自己申请的互联网免费主页空间,在商丘信息港建立酷美女国际乐园、在武汉建立“酷美女”、在四川青衣江建立色情艺廊在安阳信息港建立“六库全书”四个色情网站。被告人杨坷在商丘信息港和国外的服务器上建立色情写真图库和全球色情引擎两个色情网站,二被告人共在上述网站中刊载淫秽图片7200余幅、淫秽小说94篇、淫秽小电影二部,并共同对上述网站进行维修、更新。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二被告人利用上述色情网站为国外公司做广告,先后收到汇款519.28美元(未兑付)。

商丘市粱园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x、杨x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0年9月4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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