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传统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9-10 浏览:0
导读: 【网络隐私权】传统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网络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指

【网络隐私权】传统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网络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信用卡、银行卡、网上炒股、网游帐号密码等等。三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等信息。

信息时代,传统隐私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一方面有着和传统隐私权重叠的部分,比如具有一样的权能,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等等;另一方面又是作为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补充和扩展形式出现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我们现在所指的广义上的隐私权。

可以说,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一是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二是网络隐私侵权主体难以认定、追究侵权责任的难度大。传统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有可以确认的侵权主体。而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人分布广泛,追究责任的难度加大。例如,由于网络运营商无法预知网民们的言论内容,他们很难凭自身技术去判断网民言论是否侵权,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模式则义务过重,甚至无法履行;如果采取过错责任模式,则网络运营商无须承担审核监督义务,又有袖手旁观之嫌,这些因素都使得侵权责任追究难度加大。三是网络隐私侵权内容扩大,侵权客体具多样性。

网络隐私权扩充了传统隐私权的内容及形式。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都成为了个人的隐私。网络隐私权还表现为一种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到了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环境中的一些私密信息,不仅因为其本身具有经济利用价值代写论文,还包括有的隐私是与现实中的财产权是挂钩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不仅会使当事人精神痛苦,还会导致其财产上的损失。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