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9-10 浏览:0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为使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00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数额,全部划入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二、关于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的清算处置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用住房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不得作为企业的清算财产。企业清算完毕后,结余的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和用该项周转金购置的财产设施一并交给中方接收单位处置,如无法交给接收单位的,应变现后上缴财政部门。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今后财务政策衔接问题

  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提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再从成本中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有关财务处理按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