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三[1991]48号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专利证属于列举应税的权利证照, 应由领受人按件贴花5元。为了搞好印花税的源泉控管,考虑核发专利证书工作程序特点,自1991年1月1日起,在已扣缴税款的专利证书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右下角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式样附后),代替贴花,以示完税。
可否,请国家税务局审定。如无不妥,望请行文各地税务机关协助执行。
附件:专利证书完税标记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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