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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行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9-21 浏览:0
导读: 协同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为谋取最大利润,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而暗中达成合意所采取的相同经营行为。 按照欧共体、美国及德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协同行为有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协同行为中

协同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为谋取最大利润,以限制竞争为目的而暗中达成合意所采取的相同经营行为。 按照欧共体、美国及德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协同行为有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协同行为中经营者的行为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这是协同行为的首要特征,只有经营者之间的外在市场行为表现出相同性或相似性,如在同一时间,制定或提高同样的价格等,才会引起反垄断主管机构和人们的警觉和怀疑,然后才会去寻找经营者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联系。

第二,经营者具有参加联合行为的合意。这是协同行为要求具备的主观要素。这种心理要素必须明确地表现出来,当事人或为事前接触,或为情报之交换,或其他一切可以证明企业同一的行为系源于事前共同之合意的事物。这里的合意强调限制竞争的“目的一致”,只要行为人就实现限制竞争的非法目的及如何行动存在联络,就构成合意。它不要求意思表示的交流,如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也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只要通过一定形式的联络,而使当事人产生以特定方式行动的期待,并且有合理的证据表明行为人在追求共同目标时实施了共同行为,那么就构成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须为阻止、限制竞争的行为,如竞争者之间为限制或消除竞争而对价格、产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进行协调等。协同行为除了要从主观故意上推求当事人行为的可责性,即当事人的合意之外,还要从客观效果上推知行为的可责性,即一定程度上阻止和限制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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