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虽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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