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经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经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参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0年11月30 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月1 日
参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0年11月18 日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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