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赔偿】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差异性之依据
法律之所以在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标准上实行差别待遇,缘起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违约行为、后果及其赔偿能力方面的重大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
劳动合同违约主体形态的不同。在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能单独实施违约行为,自然应对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而劳动者则不仅可以单独违约,还可以与第三人共同违约,即劳动者因受雇于第三人而违约。在劳动者与第三人共同违约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在保证守约方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和限制劳动者的赔偿数额。违约行为损害的利益不同。如前所述,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损害的是劳动者的生存利益,而劳动者的违约行为损害的则是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相比,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在实现过程中尽管表现得十分脆弱,但却更具有公理性和社会性。“生存利益至上”是现代社会普遍尊崇的信条,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则时应尽可能突出两者在利益层次上的差异而不得将他们等量齐观。双方当事人在赔偿能力上的不同。劳动者的经济实力当然不能和强大的用人单位同日而语,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制定必须实际考虑并照顾到两者赔偿能力的差异。超越劳动主体承受极限的赔偿标准不仅在实践中是难以执行的,而且也经不起社会正义价值观的推敲与检验。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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