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差异性之体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06 浏览:0
导读: 【劳动者赔偿】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差异性之体现 1.用人单位的违约赔偿标准。在用人单位违约致劳动者损害的情况下,应适用等额赔偿或加额赔偿的规则。等额赔偿即用人单位赔偿因违约而对劳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加额赔

【劳动者赔偿】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差异性之体现

1.用人单位的违约赔偿标准。在用人单位违约致劳动者损害的情况下,应适用等额赔偿或加额赔偿的规则。等额赔偿即用人单位赔偿因违约而对劳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加额赔偿系指用人单位除了赔偿对劳动者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以该损失额为基数向劳动者另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由于加额赔偿主要针对用人单位的严重违约行为,故该规则的适用除对受害的劳动者有精神抚慰的作用外,还兼具对用人单位违约行为的经济惩罚功能。等额赔偿与加额赔偿的适用办法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加额赔偿的规则;在法律无规定的场合,均应适用等额赔偿的规则。需要指出的是,加额赔偿的规则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已经得到了贯彻与运用。

劳动部《赔偿办法》第3条关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25%工资和医疗费用的规定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关于向劳动者加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都是该规则的具体体现。《劳动合同法草案》第55条将用人单位适用加额赔偿的情形规定为以下三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此外《草案》还将用人单位增加赔偿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和100%以下,应当说是再次肯定了加额赔偿规则对规制劳动违约行为的积极意义。

2.劳动者的违约赔偿标准。在劳动者违约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场合,应视情况分别适用等额赔偿或限额赔偿的规则。在劳动者单独违约的情况下,应适用等额赔偿的规则。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竟业限制期限内自己生产或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业务而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在这里,用人单位的损失完全是由劳动者个人违约所致,况且该劳动者又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了非法利益,因而法律令其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失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在劳动者与第三人共同违约的场合,如第三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致原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与第三人通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法律应对劳动者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则。限额赔偿之方法通常为法律划出一定比例的损失令劳动者负责赔偿,余者则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赔偿办法》规定新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承担70%的赔偿额,劳动者承担30%的赔偿额,笔者认为基本上是合理的。

其一,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是由第三人与劳动者共同行为所致,而非劳动者一人之过;其二,在此场合,最大的获利者往往是挖他人墙角和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第三人,令其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亦在情理之中;最后,与作为盈利组织的第三人相比,劳动者的经济实力有限,令他们单独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有可能严重超越其承受能力,并进而危及他们的生存利益。然而,《赔偿办法》在确立限额赔偿规则的同时,又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致原用人单位损失这一种情形,并未包含劳动者与第三人共同违约的所有形态,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鉴此,笔者建议,历经全民讨论之后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在吸纳我国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的同时,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以切实发挥限额赔偿规则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作用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