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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13 浏览:0
导读:一、导言 自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来,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内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依据《gatt知识产权的协议》(1994年文本)等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界定是十分广泛的。所谓知识产权
一、导言 自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来,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内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依据《gatt知识产权的协议》(1994年文本)等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界定是十分广泛的。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包括商标权、发明权、专利权、商号、地理标记等 一、导言

  自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来,知识产权的概念以及内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依据《gatt知识产权的协议》(1994年文本)等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界定是十分广泛的。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包括商标权、发明权、专利权、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基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结晶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注: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但是也有将知识产权内容限制在传统意义之上的。我们看来,这种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区分方式对包括刑事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分类具有不同的意义。狭义的权利内容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法律加以确认的,而刑法的保护既有狭义的内容,同时也有涉及广义的范围。

  总体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可发挥出多种功能。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法为整个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就以及知识生产和利用提供了规范性前提。从社会个体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为知识财产的个人利益提供了一种制度环境,使其精神成果能够理性地为社会带来收益。同时,社会个体的精神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合理回报,便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激励机制。从市场主体角度进行分析,由于自然物质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使持续发展难以维系,市场主体仅凭其工业生产能力难以维持其利润持续增长,只有将其与知识产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足以弥补资源的或缺性,投资收益最大化才成为可能(注:如知识产权法中对专利、驰名商标以及其他先进技术的保护,不仅规范了市场秩序,而且为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声誉,这也是以从有形产权服务分离出来的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贸易日渐扩大的基础。)。

  与其相对的较为突出的一个现象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日益扩张。《俄罗斯新闻周报》1997年5 月曾刊登国际犯罪学家赫尔哈特·米勒教授的题为“国际黑手党众生象”一文。文中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它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和计算。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在美国,仅被非法使用软件一项,每年就有75亿美元的损失(注:参见《参考消息》1997年7月19日,第3版。)。鉴于侵权行为危害性日益严重,波及面日益扩大,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往往以犯罪的形式认定某些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并明确限定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甚至已经演化为一种国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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