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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19 浏览:0
导读: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我省农村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我省农村集体使用权承包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计税耕地面积的清查、核实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依法、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农业税计税耕地是确定农业收入和征收农业税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各地必须加强对计税耕地面积的清查、核实。在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确定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的原则是以农户第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依据。在核定时,要根据以下增减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清查、核实计税耕地面积时,必须坚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耕地面积为依据,不得重新丈量,更不准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计税耕地面积的调整,以1998年上报省农业厅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进行调整。?
(二)国家基本建设已征(占)用的计税耕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用的,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 条规定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占)用面积核减计税耕地面积。?
(三)新开垦已到计税期的耕地和因二轮承包不完善而未纳入承包合同的农村集体耕地应计入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
(四)自留地按照国税函(1999)388号文件关于“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五)对农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体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占用的耕地,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手续的,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对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备,但事实上已经占用计税耕地的,在依法补办手续后,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1999年1月1日以前,未批先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以后,未批先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农业税收征管部门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占地,属农业税计税耕地的据实核减。?
(六)对因灾损毁无法复耕的计税耕地,通过村民组群众大会讨论,村委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税收征管部门核准,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据实核减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
(七)退耕还林还草的计税耕地,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的规定,即“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食达到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办理。自发性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面积,此次税改不予核减。?
(八)国家批准的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工程进度实际占地情况,逐年核减计税耕地面积。?
(九)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移民整体搬迁,原有承包耕地已无法耕种的应予核减。?
(十)撂荒计税耕地面积一律不得核减。?
(十一)通过坡改梯治理增加的耕地,不计入计税耕地面积。农业税计税耕地的清查、核实和汇总工作,由乡级税改办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和财政等部门采取逐户清查、核实、造册登记,并逐级审核、汇总和上报。?

二、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核定程序和审批?
(一)核定程序。?
1?已依法办理征(占)用计税耕地手续的,由各级税改办据实核减。?
2?未办理征(占)用计税耕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被占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面积),通过村民组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布后,由村委会提出意见送乡(镇)税改办;乡(镇)税改办组织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上报县税改办;县税改办会同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按权限审批。批准后的结果,应再次向农户张榜公布。?
3?各县税改办根据各类征(占)计税耕地的原始凭证,造册汇总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各类征(占)地的总数。?
(二)测算标准。?
1.以县为单位上报调整的计税耕地面积,一律以习惯亩为单位,并附相应的丈量亩面积和以县为单位的综合折算系数。?
2.丈量亩与习惯亩的面积折算系数,依据1999年度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详查变更数和统计部门的耕地年报数,并参考农业税收征管部门的年度决算数,综合测算制定。?
3.经批准后调整的计税耕地面积落实到农户时,一律以习惯亩进行调整。?
(三)审批权限。?
1.以县为单位,计税耕地核减汇总数在5000亩(丈量亩)及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报市(州、地)和省的税改办、国土资源管理、农业行政管理、财政(农业税收征管)、统计等部门备案。?
2.以县为单位,计税耕地核减汇总数在5001一15000亩(丈量亩)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调整,并报省税改办、国土资源管理、农业行政管理、财政(农业税收征管)、统计等部门备案。?
3.以县为单位,计税耕地核减汇总数在15000亩(丈量亩)以上的,经市(州、地)税改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税改办,由省税改办会同国土资源管理、农业行政管理、财政(农业税收征管)、统计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
4.各地上报省备案或批准的农业税计税耕地面积与税改实施方案一同上报。?

三、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及其后续工作?
(一)已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变化情况的适时监控、调查,做好承包合同鉴证、变更等工作。?
(二)未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原则上2002年6月10日前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并将承包证书发放到农户,建立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档案。?

四、加强计税耕地的动态管理?
(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的要求,坚持延长耕地承包期50年不变和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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