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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利用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免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29 浏览:0
导读: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警示第11号 消费者林某1997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 ,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趸交735元,满期可得婚嫁金1190元;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警示第11号

消费者林某1997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子女婚嫁金保险” ,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趸交735元,满期可得婚嫁金1190元;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保险公司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115元,孩子满22周岁就可以领取。

2005年6月份,林某孩子既年满22岁,又考取了辽宁某专科学校。但林某去保险公司领取教育基金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林某考取的不是“正规”学校,即不是根据每年6月7、8、9三天考试成绩录取的高等学校。林某对此很不理解,到市消协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按条款约定给付教育金115元。

市消协将案情移转到旅顺口消费者协会,经旅顺消协调查了解,该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保险公司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但是,该保险公司在2004年印发了一份公司文件,规定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

消费者协会认为,保险公司利用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免责条款不合理,支持消费者投诉请求。经旅顺口区消协调解,林某得到“教育金” 。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

第一,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保险公司的“公司文件”消费者无从知晓,因此该公司规定“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的内容不生效;

第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保险公司无权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约定内容。该保险公司在1997年与消费者定立保险合同,却于2004年以“公司文件”形式,改变合同内容而规定“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的内容不生效;

第三,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林某孩子考取的学校既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可颁发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又符合合同中“考取全日制学校”的约定,但仅仅因为参加的是成人高考,就不付给教育金,其规定不公平、不合理,因此“参加成人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不付给教育金”的内容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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