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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扯出纠纷为房产妹妹状告亲姐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2-13 浏览:0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一个关于房产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通过法院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福州市晋安区居民赵某与仓山区居民赵某宁系亲姐妹。1997年,赵某宁与赵某签订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一个关于房产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例,通过法院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福州市晋安区居民赵某与仓山区居民赵某宁系亲姐妹。1997年,赵某宁与赵某签订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之后,因房屋拆迁,赵某要求姐姐赵某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遭拒绝,赵某遂将姐姐赵某宁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产权属她。昨日,仓山区法院一审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表示,她与姐姐赵某宁于1997年3月14日到仓山区公证处公证,达成一份赠与合同,

  其主要内容为赵某宁自愿将仓山区的某房产赠给她。现该房产即将拆迁,赵某要求赵某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赵某宁不配合。赵某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因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自己可以要求赵某宁交付房屋产权。

  赵某宁则认为,自己至今仍未将产权证交给赵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该房屋未交付对方,仍由自己管理。她认为,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要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赵某宁虽于1997年3月14日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书,赵某也于同年4月2日办理了公证,但至今双方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产权证仍在赵某宁那里,房屋目前由赵某宁管理、使用,且赵某宁表示不再将房屋赠与赵某。所以认定赠与关系没有成立,赵某的请求没有依据,故驳回赵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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