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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相关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2-15 浏览:0
导读: 【著作权登记】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

【著作权登记】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

第十七条 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

权利继承备案时,提交有关继承方面的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

权利转让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转让的合同书及原登记证书。向外国人转让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权利许可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许可合同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原登记证书影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申请者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软件登记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者盖章。

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纸张只限使用正面。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遵照国家规定;外国人名、地名、软件名称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投送也可挂号邮寄。

申请者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者、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或第十九条所指的申请,以收齐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给予受理号,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暂不受理:

提出的各类申请未使用软件登记中心统一制定的表格;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未提交鉴别材料;

申请备案时,未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文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时,未交回原著作权登记证书;

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有下本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的软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申请时间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期限。

软件登记中心作出暂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的申请。

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准予登记,由机电部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予以公布;申请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驳回。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申请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间内补正

申请表填写不当;

鉴别材料不符合规定;

证明文件不齐备;

其它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登记并予以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中的主要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向软件登记中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应当提交异议请求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请求,异议者应当在软件登记中心指定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证的,其请求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机电部将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者和软件登记者,并予以公布;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机电部将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撤销登记,予以公布,并通知软件登记者交回原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机电部设立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负责软件登记的复审事宜。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由法律及软件技术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后六十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三十五条 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受理复审请求,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第三十六条 在软件登记申请批准之后,软件著作权有效期限内,申请者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或补充登记文件中的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申请变更或补充登记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及有关变更或补充的材料各一式两份。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及时审查,将变更或补充结论书面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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