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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押特征及市场分析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2-24 浏览:0
导读: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关于质押简介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关于质押简介

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区别于以往认为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的观点,新的观点认为质押合同也应当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全文

关于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全文

关于质押的市场分析

一般质押都是典当行以典当的形式,典当给典当行。近几年很多担保公司也涉足质押行业,找正规知名的担保公司,不仅速度快(最快24小时就能收到款),而且比较安全。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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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最大区别

公司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时候,银行一般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意思就是银行希望公司以某种方式作出承诺,在贷款到期日公司如果无法还款,那么银行可以对担保人或担保财产采取措施。现行《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几种方式。通常银行要求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前三种,其中又以抵押和质押为最普遍。简单说来,抵押就是要求贷款的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如果该公司到时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押、变卖抵押财产用作还贷资金。

根据《担保法》,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范围很广,包括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厂房等等。抵押需要登记,但不必转移财产的占有或者权利证书。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在于质押需要公司把质押财产或者权利证书转交给银行,由银行保管,在贷款到期时如果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处分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证书。质押物包括动产、股票、票据等等。 全文

关于质押期间质物所生的孳息该由谁来收取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占有质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的,则质权人不能收取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于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的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则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收取质物的孳息。

另外,质权人所收取的质物的孳息,可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也就是质权人为了收取孳息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全文

关于普通债权质押的一些问题及看法

普通债权的质押,作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要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我们探索新的方法以适应经济的发展,为普通债权的质押在广泛程度上的使用创造条件。普通债权的在担保法上的地位的明确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的实现,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世界各国民商法普遍承认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例如德国民法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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