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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2-25 浏览:0
导读: 一、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25日,竹山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XX公司在开展赠送礼品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小手电筒系三无产品。经报请县局同意后即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中国XX有

一、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25日,竹山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XX公司在开展赠送礼品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小手电筒系三无产品。经报请县局同意后即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中国XX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在2008年1月开展新老用户预存话费送礼品促销活动;礼品有:小手电筒、茶具、碗具等。具体活动如下:1、2008年元月13日,老用户预存话费240元赠送高档茶具一套,共70套,已送出70套,无结余;2、2008年元月20日开始老用户预存60元话费赠送小手电筒一个,礼品送完为止;小手电筒150个,已送出150个,无结余。3、2008年元月28日开始新入网用户预存100元话费赠送碗具一套;碗具共120 套,已送出80套,结余40套。根据消费者的投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竹山分公司赠送给消费者的小手电筒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及中文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及说明属“三无”产品即为假冒伪劣产品;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及说明属“三无”产品即为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之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于2008年3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辩理由及案件最终结论

2008年4月1日当事人向本局呈递了申辩书;其申辩理由:1、XX公司存话费送赠品活动,其话费不受任何损失;2、XX公司不是零售商;3、话费不是商品XX公司不属于零售商;不应受处罚。我们认为服务行业的服务是特殊商品,其目的和手段都是为提高营业收入从中赢利,符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调整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及说明属“三无”产品即为假冒伪劣产品;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零售商开展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当事人无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认为对当事人处罚适当。

一、 本案的焦点及体会:

焦点:1、赠品无中文表示是不是属于“三无”产品预存话费“赠送礼品”行为是否属于《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调整范围是本案焦点也是本案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从赠品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事人利用赠品方式达到增加花费收入的目地;表面上看不是商品经营,但从实际上看该公司也是为了达到赢利目地开展的此向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及说明属“三无”产品即为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零售商开展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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