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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与贿赂罪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3-01 浏览:0
导读: 商业贿赂行为与贿赂罪 商业贿赂既有刑法上贿赂犯罪行为的共性,也有其特殊的个性。贿赂罪构成的主观故意方面和给付财产的客观行为方面对于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是必需的要件。但商业贿赂行为在行为主体、目的、侵害客体和

商业贿赂行为与贿赂罪

商业贿赂既有刑法上贿赂犯罪行为的共性,也有其特殊的个性。贿赂罪构成的主观故意方面和给付财产的客观行为方面对于商业贿赂的构成也是必需的要件。但商业贿赂行为在行为主体、目的、侵害客体和法律的制裁等方面与贿赂罪仍然是有所区别的。

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

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主体的差别。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相反,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第二,行贿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追逐非法经济利益这种通常的目的外,“买官卖官”属于具有政治利益的贿赂,“晋级加薪”、“工作调动”等属于个人生活利益的贿赂。但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第三,侵害的客体不同。一般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因此刑法规定对一般贿赂罪的处罚的后果重于商业贿赂罪。第四,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与商业贿赂罪的区别

商业贿赂罪在我国刑法上称为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即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则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事实上,当行贿人的目的涉及商业交易或经营利益时,其行为即可能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行为,又构成刑法上的商业贿赂罪。而商业贿赂罪就是那些“数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如何确定我国《刑法》第163条、1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认为5000~20000元人民币可以作为追诉的起点。

根据现行立法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贿赂行为与刑法上的商业贿赂罪存在以下方面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单位既可以成为商业行贿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商业受贿行为的主体;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单位只能构成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却不能成为商业受贿罪的主体。第二,认定标准不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比认定一般违法的商业贿赂更为严格。第三,责任形式不同。商业贿赂行为的责任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责任;而商业贿赂罪的责任形式则是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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