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嘉祥县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3-05 浏览:0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二手房(包括商业用房和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二手房(包括商业用房和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即要建立二手房交易税收的征收档案管理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二手房税收管理; 充分利用综合治税手段加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第三条 二手房交易应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由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前,应到嘉祥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交纳相关税费。待条件成熟后,二手房交易税收由嘉祥县地税局委托嘉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第六条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总体目标和要求,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应以税收管理先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房产证,实施 先税后证 ,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及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建设厅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1号文)的规定,嘉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嘉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 

嘉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审验纳税人提供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认真核对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纳税人提供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地税部门的征税专用章。 

第七条 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