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企业中存在的社保误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3-06 浏览:0
导读:  核心内容:从参保面来看,目前1/3的单位仍然存在未及时参保缴费甚至漏缴的问题。据近期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状况白皮书》显示,69%中国企业未能合规给职工缴纳社保基金,并对社保的理解存在误区。  有数据显示,

  核心内容:从参保面来看,目前1/3的单位仍然存在未及时参保缴费甚至漏缴的问题。据近期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状况白皮书》显示,69%中国企业未能合规给职工缴纳社保基金,并对社保的理解存在误区。

  有数据显示,70%左右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涉及社会保险。其中,以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最为普遍,占全部社会保险争议的60%以上。据近期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状况白皮书》显示,69%中国企业未能合规给职工缴纳社保基金,并对社保的理解存在误区。这些误区都是什么知名社保专家余清泉在本文中做出了解答。

  目前中国企业社保管理的误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企业正常用工但没有缴纳社保。

  二是缴费基数不合规。

  三是社保缴费的准确率低。

  从参保面来看,目前1/3的单位仍然存在未及时参保缴费甚至漏缴的问题;从合规比来看,我们调查的企业中只有31%的单位做到了合规缴纳,统一按最低基数缴纳的占到近1/3;从准确率来看,社保缴费核算复杂,1/3企业存在错账或账目混乱不清的问题。

  不少劳动者都曾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的月工资在五六千元,按照规定,企业应该以自己的实际工资为基数来缴纳社保,但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只按照缴费标准的“底线”,也就是社平工资的60%来缴纳。这样一来,虽然每月被扣的社保费少了,但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员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

  余清泉认为,《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在北京地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是社保中心,因此,因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法院原则上不受理,可依法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即劳动者需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中心寻求帮助。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