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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条文解读|行业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3-08 浏览:0
导读: 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种种争议,主要是源于我国行业协会当前所呈现的复杂性,尤其是行业协会与国家政府之间关联的多样性。在经济学和社会学界,学者们按照我国行业协会产生、发展的途径不同,将行业协会分为不同的类

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种种争议,主要是源于我国行业协会当前所呈现的复杂性,尤其是行业协会与国家政府之间关联的多样性。在经济学和社会学界,学者们按照我国行业协会产生、发展的途径不同,将行业协会分为不同的类别。而将行业协会大体分成体制内的和体制外的两种,已经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体制外的乃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以期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体制内的乃政府转变职能,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授意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WriteZhu; [6]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被进一步三分或者四分。行业协会的“四分说”在体制内的和体制外的基本二分的基础上,增加了居中的体制内外结合型与法律授权两种类型。体制内外结合型的行业协会既是在政府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又是在各类相关经济主体自愿加入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授权产生的行业协会是指通过立法途径产生或事后确认的行业 协会。WriteZhu; [7]“三分说”则将行业协会的产生模式分为自上而下模式、自发模式和中间模式三种。其中,“所谓中间模式,是指行业协会的组建既不是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也并不完全自发,换言之,中间型行业协会的组建是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激发民间组建行业协会的热情,由企业自主组建,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WriteZhu;我国行业协会乃是政府在形成市场和退出市场中的产物,经历了“政府全面负责对行业的管理—政府逐渐退出并培育和支持行业组织—在政府监控下的行业自治”的发展过程,至今仍然处于发展的转型时期,在地位、组织、领导、经费、权力等各个方面与政府之间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关联。WriteZhu; [1]法学界对于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也多有争议,并且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形成了不同的认识。行政法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或者将其视为准政府组织,从而强调行业协会是行政法上的主体。WriteZhu; [2]如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部分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存在难以分割的纠葛,因此众多政府实务部门普遍认为行业协会是公法人,并导致此种观点在我国逐渐形成主流。WriteZhu; [3]民法学者指出,尽管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公法人倾向,但作为社团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大法人之一,具有自发性、自律性和民间性,并且从对抗国家的意义上来讲,应当将社团法人界定为民法调整的私法人。WriteZhu; [4]经济法学者则主张,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经济团体并不等同于社团法人,其作为符合身份上的“私法性”和行为上的“公法性”特征的经济法主体,是公私兼备的经济法独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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