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
我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规定,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即是动产质权。
由于动产的移动并不会损坏物的实体或减损物的价值,因此动产是以占有来公示权利的。占有动产也就视为对该动产享有权利。所以,以移交动产的占有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十分简便。这是动产质权优于抵押权的长处,也是动产质权得以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的原因。 全文
动产质押的含义及特点
动产质押有以下特点:一是动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出质;二是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三是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四是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全文
动产质押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全文
动产质押所存在的风险
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以及尽可能地减少银行参与融资服务中的损失,最近在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基础上,银行针对于中小企业推出了动产质押业务。而且在去年的时候《物权法》的正式颁布又将动产质押列入了担保物权之列,为动产质押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动产质押的推出之后,使得银行与中小企业在资金供求上找到了一个较为可行的结合点,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
在法律上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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