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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合同责任与侵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3-24 浏览:0
导读: 【产品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之差异 1、引起责任的原因不同。 引起合同责任的原因是产品瑕疵,引起侵权责任的原因是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作出了明确的规

【产品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之差异

1、引起责任的原因不同。

引起合同责任的原因是产品瑕疵,引起侵权责任的原因是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于法条中所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受现有科技水平、生产水平、制定者的认识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这些安全标准本身不一定最先进、最合理,可能并未包括该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新开发产品更是如此),因此,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仍有可能具有安全标准范围外的不合理危险情况。由此可知,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我国认定产品缺陷仍是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为其本含义,而具体的强制性标准只是在实际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时的评判依据,并不能取而代之。

2、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而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有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以及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构成产品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仅以自己无过错而免除责任。

3、主体不同。由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有权行使合同请求权的主体与合同责任主体限于合同关系当事人,而侵权请求权主体与侵权责任主体无此限制。

4、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范围不同。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共同的责任方式,但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也各有自身责任方式,前者如违约金、后者如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5、诉讼时效不同。

合同法上的诉讼时效包括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所适用的1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所适用的4年诉讼时效与其他情形中的2年诉讼时效。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如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6、诉讼管辖不同。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产品侵权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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