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12个月支付标准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延长领取支付标准满1年不满10年<35岁555460-≥35岁610488460满10年不满25年<45岁≥45岁66052846025年以上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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