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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审刑事案件延期审理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3-31 浏览:0
导读: 浅谈一审刑事案件延期审理问题 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又称推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检察人员或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建议或申请,法庭同意或决定休庭而对该案推迟审理的一项

浅谈一审刑事案件延期审理问题

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又称推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检察人员或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建议或申请,法庭同意或决定休庭而对该案推迟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保障法律程序公正方能实现法律实体公正,延期审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加强对其相关问题的研究,能提高办案效率,降耗司法资源,防止变相超审限和对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促进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学、人性化,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延期审理的相关规定

延期审理的适用条件

关于延期审理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作了规定。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上述条文分别从补充新证据、回避权、辩护权等方面规定了可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解释》是对《刑诉法》的补充和细化,更全面的指导司法实践。

延期审理的法律后果

延期审理在刑事审判中出现,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刑诉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实体裁判均产生影响。

1、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期间则不计入审限,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待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重新计算;二是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2、当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法庭应当及时开庭,恢复审理。3、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至多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两次;如果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二、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与联系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会将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等同起来。因此有必要将二者予以分析比较,这样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与运用延期审理程序。

中止审理的定义

所谓刑事案件的中止审理,又称停止审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或经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审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联系和区别

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共同点表现在:1、二者客观上都表现为审理活动的暂时停止;2、二者都属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均是由人民法院决定作出的;3、延期审理的期间与中止审理的期间均不计入审限。

由于二者属两种不同的障碍处理,其不同点体现在:

1、障碍原因不同。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内的障碍,该障碍的消除可以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障碍,该障碍的消除,不能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

2、障碍产生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障碍,产生在开庭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中止审理的障碍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也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之前。

3、二者的载体不同。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应当作出延期审理决定;而人民法院同意中止审理,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4、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何日再开庭审理,可以预定,甚至当庭就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确定。

三、延期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鉴于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剧增、难度加大、审判力量不足等客观原因,不少案件,尤其是犯罪集团、多人共同犯罪以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很难在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延期审理成为必然。虽然关于延期审理刑诉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或通知、规定中都有明确要求,应严格遵守。但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现行延期审理的规定与其它法律渊源存在冲突

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刑诉法》对此并无涉及。相反,《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辩护人申请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重新鉴定,法庭予以准许。若直接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则应当对该鉴定时间计入审限,如此一来,案件容易超审限;但若变通去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则按照相关解释的规定,该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

虽然《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属法律渊源,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刑诉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其法律地位显然要比最高院制定的司法解释高。因此,现行的延期审理规定与其它法律渊源存在冲突。

延期审理审批程序简单

司法实践中,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延期审理,一般经检察人员或当事人书面建议或申请,合议庭同意即可,院长审批也仅是形式审查,因此审批程序过于简单。

延期审理的次数除对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外无明确规定

刑诉法除对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作了以两次为限的规定外,对其他理由延期审理的案件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从而导致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一再延期审理,造成被告人长时间被羁押,有的甚至变相超期羁押,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延期审理的理由不规范

延期审理的理由应当是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延期审理的情形,而实践中将“疑难复杂”、“向领导汇报”、“其他”等也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使延期审理的理由不严谨、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延期审理有人为原因

个别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办案效率低下,眼看案件到了期限而不能审结,便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将案件延期审理;有的法院案件多,审判力量不够,法手里的案件不能及时审结,便找理由或请求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帮助增加审限,避免案件超期。

诉讼文书制作无统一规范

《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但是,究竟该如何制作延期审理的诉讼文书该诉讼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素延期审理的起止时间应否在诉讼文书上体现纵观最高院颁发的刑事诉讼文书的格式,却找不到有关延期审理及恢复审理的诉讼文书格式,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延期审理诉讼文书,有违刑法基本原则。

四、关于对延期审理问题的建议

最高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都很重视,制定和出台了一些规定,严禁随意延长审理期限,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对延期审理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还不完善,案件延期审理的比例还较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延期审理,提高办案效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一些建议。

建议在《刑诉法》中增设“延期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等相关内容。从基本法的角度予以确定,使其与其他法律渊源相协调,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严格延期审理审批程序。一要有书面申请;二要有起诉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三要属于法定情形;四要有批准延期审理决定书。如此,合议庭才能延期审理。对经过一次延期审理的案件,仍不能按期结案的,按照超审限对待。同时对在押的被告人必须改变强制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建议在立法上对延期审理的次数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延期审理的情形,十天内都可以解决,没有必要延长一个月或一个半月。确实需要延期审理的以一次为限。经延长审理期限仍不能按期审结的案件,为超审限。

加大对延期审理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法院每年抽调专人对延期审理案件卷宗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的、是否有不符合延期审理条件而延期的、是否有超审限和对被告人变相超期羁押的情况;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给予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者的行责任和法律责任。

规范诉讼文书的制作。延期审理的案件,一律采用延期审理决定书,其包括以下要素:首部、正文、尾部。如果是当庭宣布了延期审理,则尾部所署日期为庭审的时间;如果是合议庭在庭审后评议决定延期审理的,则尾部所署日期为合议庭评议的时间。

同时,对于恢复法庭审理的案件,也相应地要制作书面的恢复法庭审理决定书,有利于体现诉讼程序的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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