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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4-06 浏览:0
导读: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甲、乙、丙三人分别与某单位于2002年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三人分别租赁该单位商场五个门面中的一个,租期一年,从2002年1月10日至同年12月10日,按季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三租赁户向该单位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同年6月15日,该单位未通知三租户商场即将出售的情况下,与另外三人丁、戊、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三租户门面在内的商场整栋房屋出售。同日,该单位召集所有租户开会,告之商场整栋房屋已出售,但不终止租赁合同,同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由丁、戊、己收取。甲、乙、丙不服,以该单位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单位与三购房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回答: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分开出卖,是整体出卖。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只要涵盖出租房屋,即使出卖房屋超出了出租房屋范围,是整栋房屋,承租人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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