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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正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4-19 浏览:0
导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正确 我们产品的包装上,印有我们公司之前已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正确

我们产品的包装上,印有我们公司之前已有证书的ISO9002/QS9000/VDA6.1的标识,现在这些认证已过期取消,并被公司现有效并获认证机构认可的ISO/TS 16949认证取代(包装没有更新),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我们的产品,并叫我们交产品保证金。

请问相关的法律专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正确。

律师回答:

如果标识已经过期,就不能再使用了,否则就会构成违法,查处也是应该的,

至于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否正确,还需要了解更细致的情况后才好作出判断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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