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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转移店铺租赁权的效力争论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5-01 浏览:0
导读: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郑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均已年逾花甲,关系不和,双方生有一子,名郑石,也已成年。1986年4月郑某与某商场签订了一份《关于建造商业用房的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商场内建造楼房一间平房一间,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及内部设施的产权属乙方,地基产权属甲方;乙方投资15000元,交付使用后租金每月每平方米2.5元;合同自1986年5月1日起至1991年5月1日止,期满后再根据双方经营状况修订合同。1989年因商场改建,上述门市部需拆除,商场即另行安排门市部给郑某和王某经营,郑某和王某均未交纳租金,1991年建房合同期满后,郑某未再与商场签订书面合同。1996年商场再次改建,上述另行安排的门市部又需拆除,商场先后又另行安排商场四区34、35号和39号门市部给郑某和王某,仍未签订书面合同。此后该3个门市部由王某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一直由王某经营管理,期间,商场未收取上述门市部的租金。至2002年1月8日王某写给商场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关于以前商场与我丈夫郑某所订建房合同的店面,经郑某同意,领营业执照是我王某名下,房屋归我所有。后经拆建,郑某并无异议,现拆建后门面为四区34、35号两间,现我决定将上述门面转给儿子郑石,以上情况属实,由我负责。”商场遂据此于2002年1月8日与郑石签订协议书两份,约定:商场提供郑石招商场四区34、35号和39号门市部3间,收费方法自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甲方按统一规定价格的50%收取租金。每年签订合同。2002年7月,郑某以王某擅自处分夫妻二人共有的3个铺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王某的转让行为无效。

律师回答:

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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