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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售房合同被判无效双倍赔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5-04 浏览:0
导读: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3年4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金港国际花园售楼处与被告代理人商谈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合同具体条款,双方最后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座落于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房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3年4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金港国际花园售楼处与被告代理人商谈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合同具体条款,双方最后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原告购买被告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座落于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房号5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总价款813499元,于4月13日交纳首付款200000元,5月31日交纳93499元,余款52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双方还约定了格式合同之外的一些补充条款。双方口头达成一致后,被告让原告在《商品买卖合同》(合同号267716)上先签了字,并让原告交纳了20万元首付款和407元印花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将原告已事先签好字的合同拿到公司盖章,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事先与被告代理人谈好的协议,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基于此种情形,原告对被告的诚信产生怀疑,因此随后原告对被告所售项目又做了更多了解,原告了解到该房地产用地为原北京化工厂用地,与被告事先向原告介绍的不一样,原告开始担心房屋周边环境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首付款,4月16日,被告委托的赵律师表示开发商还没有签字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谈不上解除,更谈不上违约金。4月19日,赵律师又表示,开发商准备签字盖章,这样合同成立,如想退房,按原告违约处理,原告应给付被告32000元违约金。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坚持退全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于是原告于5月29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所签的一式四份的合同在被告手里,原告手里没有合同原件,只有一份被告没有盖章的复印件,因此原告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200000元预付款,但被告收到起诉书后,将掌握在手里一式四份的合同原件盖章,这样合同便生效,原告只能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200000元首付款及407元利息。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没有告知该商品房是在原化工厂基础上兴建的。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实施后,原告在律师的建议下去了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科,了解到自己所购房屋土地及在建工程已经在2002年10月24日被开发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知道这一消息后原告在庭审前即6月25日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由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变更为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除返还首付款、赔偿利息损失及税金外,还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一倍的数额,理由是被告在转让该房屋时没有告知抵押的事实,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要求双倍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故意拖延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朝阳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该由被告公司注册地即密云县法院管辖,原告律师当即指出房地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本案诉争的房屋坐落于朝阳区,理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官当庭口头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但被告代理人当庭对法官的口头裁定提出上诉。被告口头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做出了(2003)朝民初字1258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被告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被告在对管辖提出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4日开庭审理管辖权问题。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想就实体问题一并调解解决,但原被告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9月被告就管辖权上诉提出撤诉,二中院9月9日做出(2003)二中民终字第第80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撤诉。

2003年9月28日,本案在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在销售该商品房时,被告已告知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并表示及时解除了抵押,且现在银行对原告所购房屋进行释放,不影响双方履行购房合同,并当庭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没有按期支付房款,属于违约行为,应赔偿被告40674.95元违约金。在法庭质证阶段,被告出示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以及九龙山支行的抵押物释放证明,被告想以这些证据证明原告所购房屋已经解除了抵押,不影响原告的任何权益,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律师通过质证发现,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中加国际花园一期A区)的2、3、4号楼部分在建工程房产330套及5号楼全部土地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九龙山支行,被告是在2002年10月24日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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