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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5-14 浏览:0
导读: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已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加工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出口,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出口的,出口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及 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以下简称 证明单 ),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出口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转内销证明单 ,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已申报、未办理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其应退税款在退税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退税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退税)。同时,企业还应填列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退税机关。

三、未申报退税,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税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 未办理退税 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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