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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合同纠纷:A钢铁公司诉B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5-18 浏览:0
导读: 【连带担保协议】关于担保合同纠纷:A钢铁公司诉B,要求其承连带担保证责任 【法问提示】 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效果; 2、附条件合同中,合同效力认定; 3、担保合同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述】 2007年9月,C建筑公司

【连带担保协议】关于担保合同纠纷:A钢铁公司诉B,要求其承连带担保证责任

【法问提示】

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效果;

2、附条件合同中,合同效力认定;

3、担保合同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述】

2007年9月,C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D实业公司签署厂房承建协议,承建D实业公司新工厂。因项目建设需要,C建筑公司与A钢铁公司签署钢材供应协议,A钢铁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先后向C建筑公司供应钢材数吨。由于项目亏损,截至2009年5月31日,C建筑公司 拖欠A钢铁公司钢材款59万元。

2009年 6月13日,A钢铁公司向C建筑公司主张货款,C建筑公司推说发包方建筑款不到位。A钢铁公司即给D实业公司股东B打电话,请其到C建筑公司协商有关钢材款问题。B表示如果项目确实亏损严重,可以考虑建议公司给C建筑公司追加一部分工程款。但是介于承建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款已支付清,项目仍没有完成,且该货款纠纷与D实业公司无直接关系,暂不发表任何看法。A钢铁公司和C建筑工程公司代表都揪住其,不准离开。

时至6月14日凌晨1点,无奈之中的B被迫以D实业公司的口吻与A钢铁公司签署了一份保证协议方才脱身。该协议包含一份收尾工程进度表,约定只有C建筑公司按照进度表顺利完成收尾工程,D实业公司方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协议没盖D实业公司公章,只签署有“D实业公司,B”字样。

2009年7月,A钢铁公司将C建筑公司及B诉至法院,要求C建筑公司承担还款义务,B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年8月,松江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代理意见】

1、B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

A) 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合同无效。

B) 担保合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合同不生效。

C) 合同是被迫签署,应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举证艰难)

2、由于被告有偿还能力,原告没有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损失,保证人不会因担保无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记录】

1、法庭陈述

原告诉称:截止2010年7月被告C建筑公司还欠其钢材款59万元。有签署的供货合同、C公司指定员工签署的物料接收单等为证。同时要求B承担保证责任,出具了B签署的担保协议书。

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

1)被告C建筑公司偿还钢材款59元;

2)B承担保证责任

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C建筑公司对诉求没有意见,只是强调正在协调资金,希望给自己充足的时间。

被告B辩称:自己不是保证协议书约定的保证责任承担人。原告起诉的对象不适格,自己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法庭调查

原告认为:保证协议签署的是B的名字,应该认定担保协议签署人为B,其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是要求C按时完成收尾工程,由于C建筑公司与A钢铁公司没有管理及支配上的关系,原告不能控制C建筑公司的进度。所以该约定不应该成为担保协议生效条件。

被告认为:保证协议是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但并不能以此表明是自己就是保证责任的承担人。

首先,保证协议显示,如果C建筑公司能够完成附件的要求进度完成收尾工程,D实业公司愿意按照分三次支付给C建筑公司59万,帮助其支付钢材款。同时D实业公司愿意为C建筑公司向A钢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难理解,保证合同的真实表述并非是B为C建筑公司向A钢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协议内容不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该保证协议是附有条件的保证协议。由于C建筑公司一直没有完成约定的收尾工程,所以该保证协议不生效。退一步说,即使B是协议签署人也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其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法庭认为:保证协议虽有B签名,但是签署的为“D实业公司,B”,表明B并不是单纯的代表自然人签名,意思表述不够清晰。同时保证协议的内容显示,“当C建筑公司能够完成附件的要求进度完成收尾工程,D实业公司愿意按照分三次支付给C建筑公司59万,帮助其支付钢材款。同时D实业公司愿意为C建筑公司向A钢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表明保证责任的承担人并非B。本庭认为,保证协议的内容表述不清,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协议不成立。

3、法院判决

2009年10月X日,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C建筑公司偿还………………………………

2)B不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C建筑公司与原告A钢铁公司承担。其中…………………………

【案件评析】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本案中保证协议的内容表述的是D实业公司愿意为C建筑公司向A钢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签署人确实B。如果我们认为保证协议的签署人是B,那么保证协议的意思表示就不真实;如果我们认为保证协议的签署人是D实业公司,由于D实业公司没有盖公章,协议一方没有签字,协议不能生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三个要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保证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缺乏协议成立的要件。

2、附条件合同的合同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到达之日起生效。

2)本案的保证协议附件约定,C建筑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进度表完成收尾工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C建筑公司没有按时完成相应的工作,所以本保证协议不生效。

(对本意见,我自己有一个怀疑点。我印象中,担保合同中附条件,则所附条件无效,担保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也或者是附条件的担保协议,担保协议成立时就无效。但是我找遍手头的书籍,没能找到有关这个问题的解释。暂先这样写出来,谁有相关问题的线索回个评论或者给个相关问题的指导,验证是不是有我印象中的这个说法。)

3、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胁迫签署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是由本案的当事人,被胁迫当时没有及时做报案等工作,致使举证困难,所以本代理人没有当庭提出撤销的代理意见。但在理论上成立。

4、由于担保合同无效,致使债权人产生损失的,则相关责任要承担怎么。本案的原告没有提出这个诉求。一方面是因为被告C建筑公司具有支付能力,二来是因为没有经过偿付,原告不能确定其因为保证合同无效,产生了损失。但是在实际的实务中会碰见这样的问题。

【案件代理词】

审判员:

受被告B的委托,自然人XX任其诉讼代理人,并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通过实地调查、查阅案件材料以及参与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入了解。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事实、有关法律,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B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

1、担保协议不成立。

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显示,“如果C建筑公司能够完成附件的要求进度完成收尾工程,D实业公司愿意按照分三次支付给C建筑公司59万,帮助其支付钢材款。同时D实业公司愿意为C建筑公司向A钢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这表明协议的意思表示中B不是保证责任的承担人,该协议签署人B在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根据《明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民事行为缺乏必备条件,协议不成立。

2、担保协议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

退一步来说,即使保证协议成立,也应认定为没有生效。根据协议约定,只有C建筑公司按照收尾工程进度表完成收尾工作,保证责任承担人才会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证据显示,截止本案审理之日,D实业公司厂房建设工程仍处于施工中,城区道路等基建工作没有结束。保证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保证协议只是成立,但不生效。

至此,原告不能依据此保证协议,向B主张保证责任。

代理人;X X

2010年4月13日

【法条引用】

1、《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3、《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

……………………………………

5、《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6、《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成都南相应的民事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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